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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16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合同时除了应列明常规的当事人信息、标的物情况说明、租金支付方式等标准条款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定房屋的产权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如证件正在办理需提供房产购买协议。

(二)如不是产权人本人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另附委托书。

(三)确定唯一使用权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能影响到我方的租赁权益。

(四)核实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承租的房屋类型为商业性用房、土地用途为非住宅性质。否则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新的营业执照也无法办理。

(五)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情况。

(六)明确房屋对于后期装修有无限制。

(七)考虑装修成本租赁期限应确认在20年以上。

(八)是否具备消防验收资格及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九)违约条款应注明如租赁期间出现由于拆迁、改造等因素对于我方装修用的补偿如何计算。

二、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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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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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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