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合同时除了应列明常规的当事人信息、标的物情况说明、租金支付方式等标准条款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定房屋的产权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如证件正在办理需提供房产购买协议。
(二)如不是产权人本人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另附委托书。
(三)确定唯一使用权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能影响到我方的租赁权益。
(四)核实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承租的房屋类型为商业性用房、土地用途为非住宅性质。否则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新的营业执照也无法办理。
(五)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情况。
(六)明确房屋对于后期装修有无限制。
(七)考虑装修成本租赁期限应确认在20年以上。
(八)是否具备消防验收资格及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九)违约条款应注明如租赁期间出现由于拆迁、改造等因素对于我方装修用的补偿如何计算。
二、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