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有什么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作用性质是什么
(一)、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二)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四)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三、定金数额如何规定
有关定金数额的规定,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二)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