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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什么法律特征,作用性质是什么,数额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郑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有什么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作用性质是什么

(一)、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二)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四)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三、定金数额如何规定

有关定金数额的规定,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二)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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