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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的特点是什么,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0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没有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的程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修改某些条款或对原合同进行补充。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以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

(2)合同的变更一般是指改变合同的内容,修改合同的条款。

(3)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应是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变更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变化,双方当事人应该就变更后的合同全面、实际地履行。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变更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出租人、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由于一方违约而使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行困难而另一方坚持变更合同。

(3)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调整。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都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为要改变原合同的内容、标的,重新确定适当的合同内容、标的。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已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要变更原来的合同时,需要变更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出租人、承租人就变更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变更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变化,双方应该就变更后的合同全面实际地履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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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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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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