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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是什么,范围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

涉外经济合同的种类很多,如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三来一补合同等,在这里不能逐一列举。我们就以货物买卖和高新技术转让这两类合同为例,来说明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和范围。货物买卖和高新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的产权或技术的使用权的转移,涉及的范围广,转移的方式多种多样,情况复杂,环节较多,有的合同执行的时间也较长。因此,这些合同的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就非常广泛。

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 从法律的门类来看,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工业产权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从法律的的渊源来看,涉及到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或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外贸易法等。

1999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已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我们在与外商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 不仅要适用这些法律, 而且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同样,外商所在的国家也有这些类似的法律、法规或条例, 他们在与我们洽谈合同时, 也要考虑他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他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上面提到的这些合同当事各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以及国际公约或条约和国际惯例,就是适用法律经常要涉及到的内容。

二、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涉及的范围

适用法律涉及的范围,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各方的国内立法;

(二)是国际公约或条约;

(三)国际惯例。

在具体的合同谈判过程中,当事各方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去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

对于国内立法,当事各方在日常的业务交往中经常接触, 比较清楚, 在此不需要多述。至于国际公约或条约,是指当事各方所在国家已承认和参加了的公约或条约。例如, 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简称《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1970年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华盛顿讨论通过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缩写为PCT,以及1980年在维也纳讨论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等等。这些公约或条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和高新技术转让有着密切的关系,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和接受,国际贸易界的人士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些公约或条约中的规则来指导、监督、规范、调整他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至于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的一些习惯做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不是国内立法, 没有强制性, 也不需要国家立法机构的认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简称《统一规则》(Uniform Practice)等,

这些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 已被国际贸易界人士普遍承认并广泛使用。例如, 在谈到合同的价格和交货条件时,就离不开FOB、CIF、FCA这些贸易术语,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银行开出信用证对外付款时, 就离不开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 在国际经济合同的谈判中, 当事各方一旦接受了这些惯例, 并写入合同条款之中后, 这些惯例就对合同当事各方产生了约束力, 起到了法律所具有的指导、监督、规范、调整的作用。因此,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际惯例也可以作为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范围来选择。此外,我国已是世贸组织(WTO)的成员国,因此,世贸组织的一些规则当然也可以作为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范围来选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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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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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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