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人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规定了施工合同中一些主要内容,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压低工程造价,施工人为了盈利,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必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影响到施工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人履行采购任务,既是施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施工人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因为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厂商的行为,容易导致发包人与供应厂商之间的腐败行为,此外,在建设工程造价固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指定施工人购买高价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也会损害施工人的利益。
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款施工。施工人垫款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常常是不及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以及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中拖欠工程款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垫款施工。
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
二、建设工程合同违法行为有哪些
从违法主体这一角度分析,可将建设工程合同违法行为划分为二类;即发包方违法和承包方违法。发包方违法主要有:
(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被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现实生活中,发包方往往以无法人资格的“指挥部”、“筹建处”等临时机构甚至以本单位的办公室、财务科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致使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体不明,给合同的完全、适当屡行带来困难。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非法发包工程。发包方往往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而发包工程,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在招投标中,与投标方串通投标;搞行业垄断,以不正当竞争的力式限定发包工程等。如某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标准海塘工程招投标中,限定必须是本市水利系统的施工单位才享有投标资格。
(三)肢解发包工程。发包方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要求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如某建设单位将其建设的办公大楼分解成桩基工程、主体浇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六个部分,分别发包给六个施工单位施工,属于典型的肢解发包工程案。肢解发包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从现实情况看,肢解发包常常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直接关系。
(四)建设资金不落实,要求承包方带资承包。一些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干忧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从承包方来看,其违法行为主要是:
(一)非法转包。即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 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的最显著特征是承包人以包代管,仅收取转让费,自己并不实际屡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基本上不组织或不参于工程管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些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甚至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队,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非法挂靠。是指挂靠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通常包括名称、信誉、执照、资质、公章及项目经理等有关证刊),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尔后,以自己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和技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独立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行为。其主要特点为:①挂靠人具有一定的资金、设备、技术实力,被挂靠人只是名义上的,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②挂靠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可变性和隐蔽性。有个人挂靠企业的,也有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有当地企业挂靠外地企业,在地方保护政策地区,也有外地企业挂靠当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也有招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企业,几此种种,不一而足。③挂靠具有利益多重性和诱惑性。挂靠人大多拥有建设工程信息,与业主具有特殊关系,能提供被挂靠人丰厚的管理费。能够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挂靠人自己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为各方所接受,大家彼此心照不宣。
(三)违法分包。按照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 设工程后,可以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承包人在承包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现象仍普遍存在。
(四)无证照或超越资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即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当前有两种情况比较普遍,一种是承包方无证照而承揽工程业务。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在施工合同方面,特别是一些个体包工头,利用与业主的特 殊关系无证照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当然,这里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法挂靠中挂靠人的无匪照施工行为;另一种是超越资质或经营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五)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一些施工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挂靠本企业,为其提供证、照,公章、银行帐户等便利条件,使他们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建工程,造成许多工程“高资质中标,低资质施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