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二、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1)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勘察设计院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等,应承担由此造成勘察、设计单位停工的损失;
b、由于改变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勘察设施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应按实际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设计单位应承包商担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出勘察设计文件、资料或是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除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还应减少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技术资料、材料、设备、资金等,除将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施工单位因此造成停产、窝工的实际损失;
b、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器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C、验收或拨付工程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施工单位的责任:
a、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b、工程未按规定期限全部竣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