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体系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二、构成预期违约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能产生当事人双方所期望的后果,也无所谓“违约”问题。
2、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3、明示预期违约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意图是明确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如果他仅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肯定的意思表示表明这种表示是最终的表示。
4、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预期违约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既可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这里所指的无正当理由指的是预期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而不是指预期违约方有过错。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一般认为,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3)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