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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要求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强迫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就其性质而言,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原义务,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没有非违约方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请求继续履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超出合理的期限,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即为消灭。

(2)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一般来说,在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向法院请求强制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债务已陷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则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

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注意什么

(1)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采用;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2)有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见后文“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

(3)虽然在《合同法》第107条把继续履行摆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前面,但这并不表明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要优先适用。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以其他责任形式替代继续履行。法院只能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判决继续履行,而且,只要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在不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时,必须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赔偿。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但是,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就可以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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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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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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