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如某甲与乙为大学同学,很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否认利息有约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约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二、预定借款合同利息要注意什么
(一)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二)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