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合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
(2)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其他违约行为
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