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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的取代。

合同权利转让生效后,在权利全部让与时,该合同债权人即由转让人变成了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如果仅仅是权利的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与转让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

(二)从权利随之转让。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合同法》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合同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当转让债权为有偿时,在瑕疵担保问题上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如果发生重复转让的行为,一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全部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的受让人;在先的受让人优先于在后的受让人。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转让虽然不用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否则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并清偿债务。不过像邀请某歌星出演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在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一般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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