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二、房屋租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私有房屋出租是出租人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一)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1、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2、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
3、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行为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