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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87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基于共同共有和基于租赁关系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

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第138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

2、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将标的物出卖给自己。

3、确优先购买权为一种物权,有利于对优先购买权人利益买权具有物权性。

(三)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说,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期待权。

(四)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优先购买权又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优先购买权确实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也确实能够保障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还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承租人优先权行使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果没有行使该权利的,就丧失该权利。另外,除了时间及其他客观上的限制外,优先购买权的转让与继承,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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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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