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阶段;
(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具有缔约意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三)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诚信义务。
二、什么是合同诚信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过失为基础的,这个过失不是以侵权法来衡量,而是以契约法所要求的缔结契约过程中的诚信义务来衡量。缔约过失责任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无关,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存在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以法定的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为前提。
处于订约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脱离了原来自由人的身份,进入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确定地位,彼此之间有共同促进合同成立的目的。基于这种身份关系和共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信赖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协力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等。
而这种信赖利益并不是以合同责任为基础,只要是进入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信赖关系。之所以彼此信赖,是因为双方存在双赢的利益关系,合同的顺利签订、履行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彼此的信赖,双方理应负担一定的义务,即诚信义务(诚实坦白、公平守信)。
诚实信用义务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应得的利益。只有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才能使相互之间产生信赖,顺利完成契约。因此,诚信是缔约阶段的法定义务,进入缔约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基于诚信而产生的各项义务(前契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