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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要件有哪些

(一)合同成立后出现危及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恶化事实

1、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兼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式规定了后履行方出现危及其履行能力的情形。

即列举三种典型的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同时,抽象地规定了“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危机对待给付的恶化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理由在于:缔约时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而危害履约能力的事实,先履行方往往可以基于错误或欺诈而撤销合同。在此场合,即使没有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可以获得法律救济,而如果先履行方明知存在危及履约能力的事实,却仍然与其缔约,则没有给予其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相反,缔约之后出现危及对方履行能力的恶化事实,常常是先履行方所无法预料的,所以有必要给予其特别的法律保护。

(二)该情形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并非所有的可能影响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事实都将引发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而是需要该事实达到一定的程度。二是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于危殆为限。以丧失或可能丧失后履行方之履约能力为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如果先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其作出证明,那么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就负有违约责任。同时后给付方提供担保后或回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方不履行的, 也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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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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