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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责任,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 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二)举证责任的区别。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 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时效的区别。

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责任范围的区别。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所以,责任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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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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