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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如何适用合理预见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5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准。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划分应当赔偿的违约损失与不应赔偿的违约损失的法律界限。合理预见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或者说是确定损失赔偿范围的消极性原则。

二、如何适用合理预见原则

司法实践中,适用合理预见原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合理预见原则是限制包括现有财产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赔偿总额的原则,而不是仅仅用于限制可得利益计算的原则。

(二)合理预见原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无论该数额有多高,都属于当事人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由于过高而出于公平的考虑予以减少的除外。

(三)损失是否属已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要依据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和情势来判断。即根据订约时刻而不是其他时候的情势来判断,而且要根据依违约方的身份、职业实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事实和情势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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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应该要求对方出具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通常来讲,签约人是本人,如果不是本人的,就要开具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以便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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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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