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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其未亲自完成工作的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1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所谓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是指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是因为承揽合同的订立一般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通常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指承揽人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所谓“主要工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可以解释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部分;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作用,主要工作则指数量中的大部分。

二、承揽人未亲自完成工作的后果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即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能使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质量的信任落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

(一)承揽人如果需要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当事先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二)即使在征得定作人同意之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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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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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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