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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0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

预期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用预期损失赔偿来保护,目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假如原合同能够完全履行时所能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

二、如何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

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较之直接损失的赔偿要复杂得多,难度要大得多,而且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要尤其严肃慎重,并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实事求是,是指对期待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期待利益损失的事实。确定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

1、受害人的未来利益是否具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期待利益应当是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必然能够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果未来利益仅具一种设想或可能,而尚未具备实现的充分条件,则不宜以期待利益损失论;

2、这种未来利益的丧失,是否在客观上给受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既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法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基本相适应。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的,那么加害人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部分,而不应全部赔偿;如果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加害人一般不予赔偿。

(二)依法限制。

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期待利益损失都不加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

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的,则依法对期待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方法和最高限额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依照规定的方法和限额进行赔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再如《银行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方法或赔偿范围进行赔偿以后尚未弥补的期待利益损失,依法不再赔偿。

3、对于某些涉及面较广,损失过大,不宜赔偿或者无法进行赔偿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期待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该场合的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往往是在国计民生中占重要地位的单位,要它们承担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国计民生;另一方面该场合的当事人其业务本身具有较广泛的涉及面,对损害后果往往无法承担责任,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责任。

(三)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不仅要考虑必要性,而且要考虑可能性,即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赔偿能力),我们强调对期待利益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确无能力全部赔偿,甚至没有任何偿付能力的,那么,也不宜一味地强调全部赔偿,否则会使赔偿失去可能性,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其赔偿责任。这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应当肯定加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即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明确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要切实查清加害人的真实经济情况。只有在确无能力而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也不会具有赔付能力时才可以减免;如果属于暂时无偿付能力,而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偿付的,则不应减免;如果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过大,而赔偿能力有限的,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情况决定部分减免。

3、减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应当做好受害人的工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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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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