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中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取得在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此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由于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二、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承受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4、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