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书面约定。作为一种合同,定金合同应该符合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定,具备一般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共性。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定金合同可以从合同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进行要素分析。
1、定金合同的主体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建立定金这种债权担保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实际给付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由于定金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是当事人为保证主债权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一般而言,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当事人。虽然法律上并未限定定金合同当事人的范围,没有排除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成为定金合同当事人的可能性。
2、定金合同的客体
定金合同的客体是定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义务的依托。
3、定金合同的内容
定金合同的内容是定金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法律对此并无详尽规定,只是对该合同的责任承担方法条款、数额条款做出规定,学理上一般以定金罚则来概括。
二、定金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
1、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1)取得定金所有权。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2)抵作价款权。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不返还。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
(4)定金于赔偿中扣除权。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后,对方依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扣除定金金额,或者付赔偿金时,对方返还定金。
(5)双倍返还定金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于其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6)定金返还义务。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2、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2)定金返还请求权
付定金方而言,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双方履行完合同后;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基于是定金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
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为负提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此时对方则主张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还定金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