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有什么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如:李某受王某的委托,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在这里,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李某,被代理人王某,还有第三人张某;王某把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代理权授予了李某;而后李某以被代理人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的签订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王某。
二、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一些国家的民法中规定为两种情形,即基于基础关系和撤回。我国民法中将其分为三种情形,委托代理权消灭、法定代理权消灭和指定代理权消灭,分法虽然各异,但是实质大致相同。我民法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权消灭中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应该归置于基础关系的消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和“指定代理的取消”应该归置于撤回。
2、代理权的消灭的后果
代理权随代理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何等出报告和移交的义务。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代理人不得留置,以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