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处分权,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转移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借人,借用人返还的只是借贷物的可替代物。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助性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负担义务的一方实际上有反悔权,贷款人可以通过不交付借款,来行使反悔权。当借款人有不能偿还债务的现实可能时,贷款人不必有不安抗辩权,其不提供借款即可保护自己。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