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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仓单是指什么,交付仓单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上的仓单是指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二、 交付仓单有什么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 ,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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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运与承运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是按照重量承运货物、按重量交付货物,因此交接和验收也是以重量为基础,为了尽量详细并避免差错,最好分步审查,详细记录。在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品名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即可转接货物并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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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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