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车没过户怎么办
在机动车辆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在出卖人交付机动车辆、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后,买卖双方却殆于到车管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而于此期间内,在买受人控制下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替代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暂时无力赔偿的,出卖人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实务界的通常做法是认定出卖人应承担垫付责任其理由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近代以来的民法理论均将交付认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惟一公示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显然,在我国机动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并非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果认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没有必要对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虽然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对这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方法的效力之规定仅仅限于抵押权(定限物权);另外,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及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向船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处在立法上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登记并非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在不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二、二手车没过户所有权转移了吗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