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预期违约,什么是实际违约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形态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所谓的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两种违约行为形态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相同,是有一定区别的。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者的区别并非显而易见的,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分清两者的区别,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笔者就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者的区别略陈己见。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什么区别
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换言之,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未届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中将不履行合同。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出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此外,非违约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5、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