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如何对抵押权进行处分
抵押权的处分,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支配力的维持、消灭或减少所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包括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转让和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作担保等等。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自然可以处分。
我国《担保法》和《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关规定却隐晦地显现了。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能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在处分上也是如此。抵押权转让的,要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不得单独为之,要与被担保的主债权一起为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就普通债权人而言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自然可以抛弃这种权利。当然抛弃应明示为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抵押权是一种利益,抵押权人自然可以将这种利益转让给其他人。由于其从属性,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应当与被担保的主债权一起转让。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是抵押权处分的第三种形态。抵押权虽然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但可以连同债权一起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设定附随抵押权的债权担保。抵押权抛弃的要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转让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要办理设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