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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行使留置权须符合哪些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行使留置权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留置的鲜活产品,债权人应当及时处理。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法》第315条的但书规定,货运合同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货物留置权仍是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法律并不干涉;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不得为主张留置权而留置托运人的财产不予托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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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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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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