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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出卖人的保证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9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我国台湾民法第349条也规定,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二、出卖人的保证义务有哪些

具体说,出卖人的保证义务包括:

(一)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出卖人具有处分权的情形。而出卖人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二)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三)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定出卖人的这项义务比较复杂,需要结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作出判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考虑的也是这方面的情况。

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即严重影响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不想解除合同,则可以请求出卖人减少标的物的价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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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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