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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随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需要提供保证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2、向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随义务

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保障金融安全,借款人在向贷款人发出要约即申请贷款时,有义务按照贷款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此义务便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随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方对是否承诺发放贷款作出正确判断,《合同法》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为了贯彻《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贷款通则》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可行性报告;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③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④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工通知书;

⑤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⑥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提供不实的财会报表,或没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的,贷款人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债务人及其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关于复利的约定、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约定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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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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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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