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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契约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种权利是依法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该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从知悉出卖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起计算,这就要求出卖人负有通知的义务,通知的到达是权利人期限计算的起点,是先买权人知悉交易条件、行使先买权的前提。

二、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是对优先购买权人行使先买权的限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确立优先购买权以后也并没有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为其他买受人仍然可以参与购买。如果先买权人不能提供同等条件,则以出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决定物的归属。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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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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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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