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先,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建立在当事人义务之间的牵连性的基础上的。其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务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1)迟延履行;(2)部分履行;(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则,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提出了履行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一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禁止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而对方也无同时履行的义务,因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在此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进行补救;或者通过预期违约制度,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无对价关系。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规定,合同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彼此独立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了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认为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或对价关系:
(1)混合合同中,合同规定了数项债务,各个债务的性质不同;
(2)合同规定了数个义务,各个义务之间是彼此独立的;
(3)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
(4)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
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互负协力、保护、协作、忠实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也被认为是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原则。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货物不足,或交付的标的物的瑕疵极为轻微,对对方无明显的损害,或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等,对方不得以此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情况下,应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概括性条款,因而也是授权性条款。这意味着具体情况下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应由法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