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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质权,质权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质权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二、质权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制裁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二)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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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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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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