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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中哪些是工程价款,实践中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程承包中哪些是工程价款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构成,是指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项目。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实践中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预算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对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都没有进行详尽的核算,只是对工程需要支出的费用作估计,如果以预算的价款作为建设单位最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可能会导致建设单位因对工程费用支出的估计过高无故多支出费用或施工单位因对工程费用的支出估计不足而使实际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为此,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预算价款确定最后的工程款,由此而发生诉讼的,应当组织双方对工程的价款进行核算,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以此价款作为建设单位给付工程款的依据;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征求双方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的价款进行决算,以决算的价款为工程价款。

(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当事人即合同的主体享有自决权,能够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利益,当事人认为对方提出的条件可以接受,就与之签订合同;如认为对方的条件不能接受就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也可以与对方讨价还价,直至达到自己的条件时再与对方签订合同,对合同内容的接受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他人不得干预。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它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约定应认为是有效的约定。

(三)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价款,但在具体的施工合同中建筑事项有所变更,比如建筑面积的增减、施工图纸的改动等,如果在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的价款进行决算,就达成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上确定了工程的价款,或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欠工程款的条具,欠条上载明了欠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还款协议上确定的工程价款或欠条上确定的欠款数额能否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四)没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对外承揽工程、施工单位本身没有资质证书而挂靠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如何计算,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还是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取掉施工单位的利润部分,只允许其收取直接付出的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工程价款的认定过程中,按照如前所述的价款构成的一般原理去认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的须鉴定的,而鉴定仍然是按照这一公式进行的,对于鉴定的判断,当然也是按相同的道理进行判断,在所有的项目中,较难的是直接费方面,其他的方面大多是以直接费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审查、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严格把关,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如果发包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比如国家优质工程、地方优质工程,应明确约定达到特殊要求的奖励办法,未达到特殊要求但达到了合格或优良的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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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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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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