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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念,如何认定居间人的据实介绍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居间入按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它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委托人支付居间入报酬的合同。居间入有诚实守信、据实介绍、不媒介和保密等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参与委托入与第三入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

二、如何认定居间人的据实介绍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负有据实介绍的义务,居间人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意向和条件进行女口实地、公正的介绍,不得弄虚作假,更禁止欺诈行为。

我国《合同法》对居间人据实介绍义务的标准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居间人在提供信息时,其如实报告义务应该是对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初步审查的标准应该是合理审查标准,即以正常理智人的标准衡量,也就是一个正常入根据常识是否能够判断确认为虚假信息,如果以这一标准确无法衡量,而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或者力量(包括依职权调查、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等)来审查其真实性,将这种义务分配给居间人显然对居间人而言不公平。

从上述居间合同的意义来看,居间入主要是起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仅是给委托人提供真实的缔约机会,委托人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对对方履约能力及其真实性的考察判断,应该是合同主体的前契约义务之一。从居间人的媒介作用,可以看出对于居间合同而言不存在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居间人据实报告订约机会,即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即告完成,对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确保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不负有监督或督促完成的义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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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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