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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终止,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4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视为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简化经济活动,便捷 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比如债务人已经债权人甲同意,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十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债务消灭,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元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元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一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是: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均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十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十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十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即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月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成了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新公司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主张债权,或者自己清偿自己的债务,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自然终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又如,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对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每月负担受赠人的生活费至其十八周岁,受赠人十八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赠与合同终止。如果受赠人十六周岁参加工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终止合同应尽通知义务,否则,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对方完全不知情,就有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如果公司没有续约也没有进行通知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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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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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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