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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该抗辩权要注意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一旦由于某种情况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已承担的义务;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之时,可以根据情况相应地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再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在另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注意的问题

(一)单务合同的当事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毫无疑问地是应该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但问题是,仅仅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能行使该权利吗?“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主要”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则意味着“其它”合同即某些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事实上,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外,诸如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情形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当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合同。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确保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因此,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享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任何对价关系即无牵连性。基于保证合同的这种特点,多数学者认为保证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它赋予了保证人多种抗辩权:不仅包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拒绝清偿抗辩权,还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主债务人客观上具有对主合同债权人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享有,并不因主债务人主观上的放弃而丧失。另外,保证人享有这种抗辩权的条件与主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相同的。他可以以行使该项权利来抵制主合同债权人对其行使履行保证义务请求权,也可用它来抵制主合同债权人追究其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不仅仅限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诸如保证合同之类单务合同的当事人。

(二)是否所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相互关系。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己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先行履行后不至于因得不到对方履行的对价而被损害相关利益。然而,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得较为明显。(1)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2)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同 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以维护利益的平衡。(3)根据不同:留置权必须在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而对方当事人拒绝支付约定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因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而发生,通常情况下一方并不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它们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能够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当事人,如保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保管、承揽合同作为具体双务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如承揽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各自以自己的特点为合同履行服务。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往往是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某些双务合同中这两项权利是相互排斥的。换言之,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效力的空白处往往让渡给留置权制度发挥作用。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的情形下是需要注意的,我们认为,既然没有约定履行期,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无瑕疵的履行应尽义务后,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了对方合理期限的,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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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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