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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条件,定金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宜宾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一)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二)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三)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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