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两种情况: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两种情况都是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得知,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如下: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