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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沧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它的担保作用正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二、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定金与订金(一般人们常称之为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有所不同:一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订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订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中的从合同。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订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债权额。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订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订金”与“定金”读音相同,可在法律上却有重大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可适用定金罚原则。而订金却不具有担保作用,只具有预付款的作用。即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订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金原则。

沧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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