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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合同诉讼,涉外合同诉讼怎么适用法律?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涉外合同诉讼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故其在诸多方面有着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的不同特点,适用于涉外合同诉讼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有所不同,这些区别和特点主要表现在涉外合同诉讼必然包含涉外因素。

这些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这里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指属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2、诉讼当事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无论当事人是否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要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外国,即为涉外合同诉讼。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国进行的,或者侵权行为是在外国发生的等,因这类诉讼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调查有关事实,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诉讼。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但双方争执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存在于外国。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判决后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因此,这类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

具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就是涉外合同诉讼。

二、涉外合同诉讼适用什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从8月8日起实施。据介绍,此次规定的问题,都是涉外民事或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当事人该选择哪国法律呢?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此次的司法解释适当放宽了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的时间,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等。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等内容的合同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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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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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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