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  常见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二、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张林华律师
张林华律师张林华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张林华律师曾代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9520392023(同微信)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园区旺墩路269号 圆融星座1号楼7楼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9520392023(同微信)
宁波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房屋租赁合同频道为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以及门面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介绍,提供二手房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各类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