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历来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即只要求客观上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而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双重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除要求客观上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外,还要求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对显失公平的构成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似乎采主客观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仍然沿用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对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未作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