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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的抵销,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法定的抵消

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具体是指在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可以以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作了规定。其中,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权利称抵销权,属形成权的一种。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又称自动债权、能动债权或抵销债权);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又称受动债权)。抵销制度以简便与公平为目的,在现代金融交易上,更能体现出担保的功能;在债权人代位权场合,如果均属于金钱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借助于抵销,更能实现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合同法虽规定了法定抵销,但关于抵销的效力,较为简略,仅依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债务相互抵销,可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合意抵销的效力,可以由当事人在抵销合同中约定;法定抵销的效力,除了债务消灭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特别提出来分析探讨。

二、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法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设定一个抵销的顺序,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参考比较立法例,一般顺序为:

1、在总债务中,既有已届清偿期的,又有未届清偿期的时,已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

2、债务均届清偿期时或者均未届清偿期时,担保最少者先为抵销。

3、总债务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且担保相等时,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先为抵销;或者说以债务人负担较重者先为抵销。比如,与无利息的债务相比附利息的债务、与低利息的债务相比高利息的债务、与无担保的债务相比有担保的债务、与连带债务相比单纯的债务,原则上说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较多。不过,也有许多场合,数债务中抵销哪项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获益更多,无法一概而论,需要依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判断。比如,附有人的担保的债权场合与附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场合,或者有连带保证的附利息债务与有让与担保的无利息债务,判断哪一种清偿的利益更大,便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的情事具体决定。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时,先届清偿期者或应先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亦有以债务发生较早者先为抵销。

5、按上述标准仍不能决定时,则按各债务额的比例,抵销其一部。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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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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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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