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定的抵消
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具体是指在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可以以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作了规定。其中,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权利称抵销权,属形成权的一种。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又称自动债权、能动债权或抵销债权);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又称受动债权)。抵销制度以简便与公平为目的,在现代金融交易上,更能体现出担保的功能;在债权人代位权场合,如果均属于金钱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借助于抵销,更能实现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合同法虽规定了法定抵销,但关于抵销的效力,较为简略,仅依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债务相互抵销,可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合意抵销的效力,可以由当事人在抵销合同中约定;法定抵销的效力,除了债务消灭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特别提出来分析探讨。
二、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法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设定一个抵销的顺序,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参考比较立法例,一般顺序为:
1、在总债务中,既有已届清偿期的,又有未届清偿期的时,已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
2、债务均届清偿期时或者均未届清偿期时,担保最少者先为抵销。
3、总债务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且担保相等时,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先为抵销;或者说以债务人负担较重者先为抵销。比如,与无利息的债务相比附利息的债务、与低利息的债务相比高利息的债务、与无担保的债务相比有担保的债务、与连带债务相比单纯的债务,原则上说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较多。不过,也有许多场合,数债务中抵销哪项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获益更多,无法一概而论,需要依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判断。比如,附有人的担保的债权场合与附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场合,或者有连带保证的附利息债务与有让与担保的无利息债务,判断哪一种清偿的利益更大,便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的情事具体决定。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时,先届清偿期者或应先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亦有以债务发生较早者先为抵销。
5、按上述标准仍不能决定时,则按各债务额的比例,抵销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