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合同义务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合同已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提供方便,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即使在合同已经终止,在特定的情形下仍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定责任)。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保守履行合同中所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如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研究开发方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
二、处理后合同义务纠纷的注意事项
此类纠纷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此项义务基本相同,但处理上应作以下区别:
1、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这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区分的重要标准。
2、后合同义务违反后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理论界尚无定论。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在合同领域中的特别表现形式,应适用或参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违约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是合同责任的延伸和扩大,实质上是合同的违反,因此违反后合同义务可比照违反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处理。
我们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它不是一种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虽然是原合同当事人消极不履行原合同残留义务的结果,但是它更体现国家的意志性,是合同终止后国家额外留给当事人的负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属于一种独立于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外的责任,即违反合同法定义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