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有哪些种类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现代各国法律中也普遍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双方一般有预约,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失去给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应加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成立。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的交付即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后,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不给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加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