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有什么义务
1、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如此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其立法目的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贷款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变相预先扣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常常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定金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十分严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禁止,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建立在公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法律对预扣利息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2、贷款人负有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这是贷款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如此明文规定,是因为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在我国目前资金短缺,金融市场尚不发达,资金融通渠道不很畅通的情况下,往往是借款人求助于贷款人,因而贷款人此时处于“爷爷”的地位,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贷款,甚至任意撕毁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合同法》从立法上作出明文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草稿)第四十条规定“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生效后拒绝发放借款的,借款合同视为解除,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由此产生的损失。但赔偿数额不超过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应获利息的三分之一。”
3、贷款人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活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贷款人可以不发放贷款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