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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哪些企业间的借款是非法的?

此文章帮助了22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所谓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相互订立的借款合同。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其原因在于,我国是严格实行金融管制的国家,为稳定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严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即使企业之间订立了借款合同,在司法活动中也将被直接确认为无效。

二、哪些企业间的借款是非法的

1、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或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委托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期权)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实践中,通常是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军规受托人所有(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2、、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自身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房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者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是在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借款合同,因此也经常被法院判定为企业间借贷。

3、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

4、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表现为,有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标的物常见的有证券、债券,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买房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买房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对方手中模拟“买回”。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债务人及其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关于复利的约定、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约定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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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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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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