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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错写成“订金” 一字之差权益无保障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定金”错写成“订金”

“定金”和“订金”本只有一字之差,但承载的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2013年9月3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此一字之差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3年1月5日,被告石田保(甲方)与原告唐福广(乙方)签订协议,将自种的砂糖桔卖给原告,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了砂糖桔的规格、数量以及采果的时间,并在协议第五条约定,“订金:2013年1月5日付两万元(20000元),余额装箱付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了20000元给被告,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采摘了部分规格之外的砂糖桔到市场出售,事后原告发现有采果痕迹,认为被告私自将果子卖给他人,为此,不再到被告果园收果,随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双倍赔偿原告4万元。

一字之差权益无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协议中约定的为 “订金”,并非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字面理解,“订”的含义是订立、预定的意思,“订金”实际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有担保性质。而从该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订金:2013年1月5日付两万元,余额装箱付清”的内容看,也是预付款的性质。法院据此认为该案中的“订金”属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合同约定的采果期限和采果季节已过,且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沙糖桔已出售完毕,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将收取的20000元退还原告,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石田保退还原告唐福广2万元,被告不负双倍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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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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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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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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