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的科学性复杂性。格式合同之所以日渐普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或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二是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不断重复,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作为攫取高额利润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简化缔约程序。
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的分配。
格式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1、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显失公平,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遵循特殊规则
格式条款如欲订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担一定的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3、格式条款的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成立以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备一定条件,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由。
4、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合同条款,因此仍应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但是,格式条款毕竟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对它的解释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格式合同无效:
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